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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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去法院起诉,要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害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侵犯名誉权的立案标准需要从主客观方面共同分析:①客观方面: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采取的手段多为侮辱诽谤等。②主观方面: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具有实际恶意。③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④其影响为: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满足这四个方面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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