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离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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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归男方抚养:与子女同居的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子女同居的母亲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与子女同居的母亲虐待子女;与子女同居的母亲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和男方住在一起,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1.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2.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4.男方给孩子提供的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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