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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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前科对盗窃罪量刑的影响,应当区别对待: 1、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累计的盗窃数额量刑,盗窃前科对量刑没有影响。 2、前一次盗窃罪只受过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管后一次盗窃罪应当判处什么刑罚,都不构成累犯,盗窃前科对量刑没有影响。 3、前一次盗窃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有盗窃前科的再犯盗窃罪,判刑需要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如果犯了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判决。比如甲因为盗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后第二年又犯盗窃罪的,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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