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城市公共水域、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四)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五)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六)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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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确定的规定是: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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