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性来进行评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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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如下: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过低者;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2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一级:器官缺失;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生活可以自理;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六级:有中等功能障碍;七级:有轻度功能障碍;八级:轻度功能障碍;九级:无医疗依赖;十级: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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