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标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从广义上讲,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是一种奖励,使其商品或服务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作和积极的态度。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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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1、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 1、商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必须先于冲突权利使用,只有当未注册的商标早于冲突权利在中国境内作为商标使用的,才能获得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对抗效力,即禁止在后的冲突注册或使用。 3、必须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 4、必须满足接触或知名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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