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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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离婚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要当事人出庭审理。与此同时,如果该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其他情况下仍然要出席庭审。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确实存在着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那么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一般不可以不出庭。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只有特殊的情况可以不出庭,最常见的就是被告下落不明,被告被宣告失踪等。还有就是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被告也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况如果想不出庭就得书面申请并具有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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