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撞死人,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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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需由全责方承担。
被撞了对方全责的情况下,由对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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