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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学生侵权行为给予哪些处罚

2022-11-01 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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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1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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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是提前开展招生活动(包括提前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等)。 二是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三是进行虚假或违规招生宣传,作预录取承诺。 四是与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 五是超计划招生,乱收费。 六是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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