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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介绍对象行诈骗2000年9月到11月,诈骗罪如何认定,诈骗罪怎么判

2022-02-12 15: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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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12 回复

专业分析:

谎称介绍对象行诈骗2000年9月至11月,倪某伙同郝某、封某、王某、高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河北省怀来县、北京延庆县康庄镇等地,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短短数月,作案三期,共骗取他人现金11950余元。倪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诈骗罪如何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予以处罚。在三次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倪某均参与预谋,并与各同案犯积极配合,以给各被害人介绍对象为名行骗婚之实,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犯基本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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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行为; (2)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性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行为; (3)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诈骗。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权代理的自然人以法人或者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的,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诈骗。 3.承包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形 (1)对于定额上缴承包费,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作个人诈骗处理; (2)对于责任制承包,承包人只根据企业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取奖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应作单位诈骗处理; (3)单位只是挂名,并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或者犯罪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应作个人诈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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