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已经分户的,如果拆迁,会按两户进行补贴,当事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以房换房),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安置期间,会有相应的安置费补偿: 1,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 2,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 3,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4,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二,请看相关的规定: 1,《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2,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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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对租户的补偿是:租户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如1-3月的房租;租户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租户进行安置,如搬迁费、安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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