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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出的一起交通事故,我方全责,现在伤者在医院,对方要求我们垫付医药费我们能不垫付吗?

2018-06-10 2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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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华僖律师

2018-06-10 回复

专业分析:

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以上是我们国家设置的抢救制度,其中规定了:a.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b.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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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的全责情况下我不用必须垫付。但是对于需要抢救,情形特别严重的,抢救费用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全责方必须垫付,建议只需要双方协商约定好即可。然后按照保险的正常程序走即可。不过这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让对方先自行垫付费用。不过无论如何责任方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并且受害方保有起诉的权力。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肇事者可以先垫付医药费。但是对此法律也没有强制性条款规定必须由全责方垫付。如果全责方和受害者都不垫付的,可以联系保险公司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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