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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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的证明方式是:由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分居协议、聊天记录(涉及分居内容)、亲属及邻居证言、异地暂住证以及异地租房合同、当事人称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分居满两年比较难举证,一般来说能够证明分居的常见证据有租房协议、双方之间关于分居的协议、双方来往的书信以及单位宿舍居住的证明、居委会证明等等。司法实践中,法官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来判决离婚的案件很少,因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带有交强的私密性,能否有效的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之间分居,比较困难。且以分居满两年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仅需要认定分开居住连续满两年,还要认定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间义务。一般来说能够证明的证据有,一方单独租房的租赁协议、一方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持续发送快递、邮箱的往来回执以及相关知情人员的证言等。但是,以上证据均有其自身缺陷。比如,租房协议虽然可以证明一方出去租房,但是,出去租房的一方是否在其间回过家中居住,出去租房是否的确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等没有有效办法证明。发送快递、邮箱等等证据也都是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快递、邮件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分居且未履行双方之间的义务。所有证人证言都只是间接证据,夫妻之间同居时,也不是外人都能看到,因此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也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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