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n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根据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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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证明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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