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你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住户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是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住户损失的,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具体的分析,如果发生盗窃结果和物业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的,则物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间接关系的,则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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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发生高空坠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责任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虽然是个人行为,正常情况下是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合同,负有法定的管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当物业没尽到管理职责时,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其次,基于以上原则,高空抛物行为人承担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自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如果不能够确定行为人的,并且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是事故发生时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以及在可能的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中可以被排除的,该可能人不承担责任 最后,小区物业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小区物业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义务的,就不应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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