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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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证据;有贿赂的行为。
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分别有: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法定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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