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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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一定有权要求女方要抚养费。男方是否还有权要求女方要抚养费,要看男方是否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男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后,那么就有权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如果男方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男方就没有权利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不够用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会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 二、子女因生病、上学等原因超出实际的生活费用。 三、有其他理由要求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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