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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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上材料到目的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准迁证;2、到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示准迁证,划转户口关系;3、再到目的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当地派出所开具迁入的户口变动联系单;4、带上迁入变动单到管辖该地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入册。
户口需携带以下材料到目的地派出所:搬迁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此外,如果是工作调动,需要新公司出具工作证明或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婚姻迁移,需要带结婚证和房产证。房产证只能是本人名字或者配偶的名字,其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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