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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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情况进行说明)。 3.被告有违约的相关证据和其他来源,原告有证人证明的,就需要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起诉状是这样写的: 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 2、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就是把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情况进行说明; 3、被告有违约的相关证据和其来源,原告提供证人来证明的,那么证人的姓名和住所必须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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