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或夫妻房产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等资料)、夫妻双方到场作约定协议。 二、办理夫妻离婚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有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注意事项: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盖章或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的、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办理。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时如房屋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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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合同改名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2、房地产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变更抚养权迁户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当事人以及孩子的身份证、户口本; 2、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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