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传票,一般是直接送达给当事人,也可以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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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公告送达: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不能直接送达法院传票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被送达人或其同居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件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拒绝的原因和日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人、见证人应当签字或盖章,诉讼文件应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诉讼文件也可以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送达过程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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