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条例》的规定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零星采集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零星采集单位应当按照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中的内容开展采集活动。确需改变零星采集计划的,采集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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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2、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考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2、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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