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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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取保候审申请交给办案的侦查部门,就是公安局刑警队。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如下:1.首部。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身份。2.正文。写明:第一,申请事项第二,申请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证人,则写明保证人身份第四,写明保证的具体内容。3.尾部。写明:第一,致送机关的名称第二,申请人、保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4.最后,要求注明提出该项申请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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