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了即违反了治安处罚法,执行程序中有告知家属的义务,同时,家属可以向拘留所提出探视请求。最好向办案的公安机关申请介绍信并持本人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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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拘留期间,是能够探视的。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他探视的人员可以直接携带身份证前往拘留所探视,也可以通过信件等与被拘留人通信。律师会见被拘留人的还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行政拘留可以探视的。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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