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 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因此,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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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两种情况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可以约定由单位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不受以上两种情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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