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处理方法: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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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开双跳灯; 2、有拍照手机的,先拍照,一定将两车、标志线拍进去,固定证据; 3、打110报警,说明地点; 4、若可以移动,则要撤离事故现场; 5、警察到达现场后,进行责任认定。
交通追尾事故理赔程序有: 1、报案: 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勘验定损: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3、办理理赔手续: 投保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需要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还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关的证件。保险公司应该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对车辆进行定损。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有: (1)保险单凭证。 它是用来证明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权利,同时也证明保险公司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主张的。如果被保险人是享有索要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可是自己却不去主张,那么别人肯定也不会主动硬塞赔偿金给你。所以,出现了保险事故,就需要被保险人自己去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现在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提供格式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这些材料的出具是为了以防有人骗保的情形出现,同时也是为了了解该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属于承保的范围。因为有很多机动车保险里面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如允许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损害不予赔偿。 (4)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因为这些文书都是出自比较有公信力的机构,所以保险公司能够比较好的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 (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这是保险公司确定自己赔偿限额的重要依据。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修车: 投保人在车辆定损后可以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需要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然后到修车店进行车辆的维修。 5、进行理赔: 修理店与保险公司直接合作关系,直接由修理厂跟保险公司结算,车主就不用管了。如果是没有合作的关系,直接到柜台申请理赔,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在十日内给付保险金。 6、协助追偿。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商业险的,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个人承担。 (一)交强险: 1、交强险的赔偿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1)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3、交强险的赔偿项目: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商业险: 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商业险的类别也很多,不同商业车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都是不一样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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