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 《意见》对出租车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意见》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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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方是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为承包经营关系的,由出租车公司在责任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为租赁关系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交通事故处理一般应当由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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