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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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的情况包括: 1、不准协议离婚的情况包括,未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办理等; 2、不准判决离婚的情况包括。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即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
在具有双方感情破裂并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判决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第一次不准予离婚判决之后又分居了一年以上时间,再次诉讼离婚的;2、具有婚外情的;3、家庭暴力的;4、当事人具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改的;5、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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