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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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欠条,如果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也是可以追讨回债务的。 如果对方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且承诺予以返还,则能追回。如果没有欠条及其他证据,在双方确认该债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如果对方不认可,没有欠条,则需要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的存在及你享有该债权。没有欠条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你主张享有债权,就应该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债权,倘若无法证明,则有可能有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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