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需求是融资租赁的直接动力,因为其需要使用设备,但又缺乏充分的资金购买时,就可以内租赁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租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便利,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经租赁公司审查后,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在承租人验收后,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包含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条件。融资租赁合同是在融资租赁谈判中,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其具体内容用合同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也遵循订立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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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起租的认定是: 1、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验收完毕并无异议; 2、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有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3、出租人对租金进行确定并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以下特点: 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 2、在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然需要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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