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针对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有严格的限制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划拨条件才能将土地划拨出来,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房产证土地使用用途包括:居住、用于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商业、旅游、娱乐等。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