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此外,很多购房合同中也会约定,由开发商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仅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而且承担起了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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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办房产证业主可以起诉维权。 办理期限已过,开发商仍然没有为所购房屋的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 并由对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约定且损失数额不易确定的,可参照国内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责任的金额。
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协商敦促开发商办理,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合同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办证且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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