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的办理途径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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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办理人需要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好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如是委托人了,就需要告诉办理人情况,让委托人拟写就可以了。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办理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办理人要准备好异议申请书件;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异议申请的途径如下: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办理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商标异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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