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从上述条款可以得出,原告可以就已经逾期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还款期限过长,超过两年,建议发现逾期的及时申请执行。 (3)担保人是有担保期限,这需要具体看你们约定的担保期限是否到期,如果担保期限已经到期,且超过诉讼时效了,则无法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如果还在担保期限内,可以在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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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执行的条件,法院就可以跨区执行担保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其中所确定的应该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可以只申请执行担保人,但是只有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时候,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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