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3、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区别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成的事项是否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具有特殊性,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而雇佣关系涉及的的事项比较广泛,不一定具有技术性。 第二,事项的完成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与定作人不存在指挥和管理关系,而受雇佣人在雇佣人指挥、管理下活动,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由雇主确定。 第三,报酬的对价为劳务还是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物化的劳动成果,报酬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及一定的利润;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而雇佣关系中的报酬的对价仅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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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指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作,收取相应的对价,与此同时,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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