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 1、应当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二、审查起诉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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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并将全案证据材料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阅,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形成《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指法院根据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以及案件证据材料等,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并将全案证据材料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阅,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形成《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指法院根据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以及案件证据材料等,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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