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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以由其签名; 2、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3、遗嘱中只能处理个人合法可继承的遗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有:遗嘱人无法亲自到达公证处的,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一般不包括与财产处分和死后处理事项无关的其他内容。公证员代表遗嘱人起草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核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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