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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6条及37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以判决由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孩子抚养权具体处理原则如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由女方抚养。两周岁至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因素为: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抚养协议。总之,处理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生活为前提。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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