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多长时间做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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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除了营养费还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住院。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当中,对于营养费的认定是非常灵活的,法律法规是没有具体的标准的,法官也不能够从医学的角度进行对其阐明。一般情况下,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会支持营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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