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针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三,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三,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