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强制措施属于行政措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并且,在3-6个月的强制戒毒期内,如不能达到戒毒目标,还可延长强制戒毒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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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性质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强制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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