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笔者总结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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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降低合同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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