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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没有对“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土地系婚后夫妻二人承包,则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土地系婚前一方承包,婚后给予土地补偿,则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农民的一种补偿,有着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土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 因此,土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对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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