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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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要回彩礼。 但是有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后不需返还彩礼钱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给出去的彩礼钱能要回,但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已经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男方因给付彩礼而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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