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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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养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2、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子女的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甚至危害到正常生活;4、养子女有义务赡养年老丧失劳动力且没生活来源的养父母;5、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可适当补偿养父母,但养父母要求解除则没补偿。
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如下几种后果: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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