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计算办法(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条款执行:1)按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2)职工已享受且纳入了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津补贴。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凡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待遇由单位支付;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条款执行:1)按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2)职工已享受且纳入了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津补贴。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四)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退职的,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前,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算办法未改革之前,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实际缴费工资额为基数,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再以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金额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时限为120个月。(六)职工退休时申报档案工资高于实际缴费工资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单位和职工从本人参保之月起补缴本金和利息,并交付滞纳金后,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七)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职工所在单位应填报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政策依据:《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33号)第五条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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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首先要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若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之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转入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包括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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