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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生二胎子女

2022-11-03 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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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后,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 (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满足。其余情况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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