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后,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 (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满足。其余情况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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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胎条件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3、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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