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成为众多开发商延期交房逃避责任的理由。《民法通则》第153条对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理由拖延交付。首先,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其次,贷款、材料运输等以开发商和银行、供应商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购房者同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无关。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2、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房屋按期交付;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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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年仍然可以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开发商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商延期交房,经买方人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没有交房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丧失解除权。 3、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4、如果延迟交房是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的变化,极端天气的影响,地震等等。
超过两年仍然可以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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