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商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在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没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人每月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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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工伤死亡赔付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即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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