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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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三十周岁,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上没有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并且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应当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如果收养人已经有子女,还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可以不受只收养一人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则比较宽松: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年龄差四十周岁的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也比较宽泛,例如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而继子女可以十四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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